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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8年) 三、

三、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油田、林业、农垦专门中级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辖的跨行政区划中级法院以及为省(自治区)内部分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级法院,数字代码分别按 71、72、73、74、75 -80、81- 85,87-95 以及96-99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