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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8年) 四、

四、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相同专门审判和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

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审判代字

人民法院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所确定的案件,其专门审判代字为“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