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8年) 一、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专门审判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专门审判代字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专门审判类别简称,用1 个中文汉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专门审判代字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专门审判类别简称,用1 个中文汉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