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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8年) 一、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专门审判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法院代字是案件承办法院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专门审判代字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专门审判类别简称,用1 个中文汉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