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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调查投资项目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项目投资价值及管理运营风险;

设立投资计划,与委托人签订受托合同;

与项目方签订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合同,约定项目方书面承诺接受独立监督人的监督并为独立监督人实施监督提供便利;

为每个投资计划开立一个独立的投资计划财产银行账户;

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谨慎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确保投资计划财产安全;

在投资计划授权额度内,及时向托管人下达项目资金划拨指令。超过投资计划授权额度的指令,必须征得独立监督人的书面认可;

及时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将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归还受益人或者委托人;

协助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事宜,完成财产转移手续,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项目管理运营情况;

持续管理和跟踪监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情况,要求项目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编制投资计划管理及财务会计报告;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保存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及投资项目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依法保守投资计划的商业机密;

受益人大会实质性变更投资计划的,及时将有关投资计划变更的文件资料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核;

遇有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主动接受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