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15年) 第七章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1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中有如下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制止,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并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