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受托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商业银行,不得兼任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