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
变更境外受托人、境内托管人或者境外托管代理人的;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和其他重大事项的;
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变更境外受托人、境内托管人或者境外托管代理人的;
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和其他重大事项的;
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