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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的境内托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的;

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