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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向他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洗钱;

与境外受托人、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中国和境外的相关法律及规定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