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资产托管 第二十一条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资产托管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国家外汇局有关投资付汇额度的核准文件后,应当持核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