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未赚保费准备金 第四条 未赚保费准备金是指以未满期部分保费收入为基础所计提的准备金,并应减除与获取保费收入相关联的保单获取成本的未到期部分。 第五条 对未赚保费准备金,应当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评估: 第六条 对于风险分布均匀的业务,原则上应采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未赚保费准备金;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必须采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 第七条 对于风险分布不均匀的业务,可采用风险分布法评估未赚保费准备金,包括但不限于:七十八法则法、逆七十八法则法以及其他合理的风险分布法。 第八条 对于无法获取逐单信息的再保险业务,可采用四分之一法、八分之一法或二十四分之一法等方法评估未赚保费准备金。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