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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

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考核,确认其熟悉中国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相当于中国精算师资格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