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 总精算师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精算师: 第九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总精算师。 第十条 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 第十二条 总精算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总精算师的,应当重新经过任职资格核准: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