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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总精算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总精算师的,应当重新经过任职资格核准:

因辞职、被免职、被撤职等原因,不再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

受到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