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总精算师职责 第十三条 总精算师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第十四条 总精算师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总精算师有权参加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的保险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总精算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精算师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向保险公司总经理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总精算师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或者化解风险,保险公司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总精算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