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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总精算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

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

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

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

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

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

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

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

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中国保监会或者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引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