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二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二节 风险管理策略与实施 第五十九条 保险集团母公司应当结合集团发展战略、组织架构和经营特点建立科学有效的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策略。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当根据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策略制定自身风险管理策… 第六十条 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策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一条 保险集团应当制定偿付能力风险偏好管理政策,明确风险偏好管理机制,包括: 第六十二条 保险集团应当在成员公司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加强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集团层面的管理。 第六十三条 保险集团应当加强对集团层面特有的偿付能力风险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第六十四条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偿付能力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对集团层面重大风险进行持续监控,采取风险规避、风险转移和风险控制等应对方法。保险集团应当定期评估和分析偿付能力风险管理… 第六十五条 保险集团应当运用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管理集团母公司及主要成员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固有风险。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第六十六条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偿付能力风险应急管理机制,明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的定义和分类、应急管理组织架构、应急预案内容、应急预案启动触发点、应急处置方法和措施、应急预案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保险集团母公司或银保监会指定的成员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第六十八条 保险集团在开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业务时,应当聘请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规定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公开披露评级结果。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