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保险集团应当制定偿付能力风险偏好管理政策,明确风险偏好管理机制,包括:
结合集团经营战略、资本状况、市场环境和成员公司业务特点等因素,确定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并经董事会批准。
成员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应与集团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相协调。各成员公司风险限额总和超过集团风险限额时,集团母公司应基于集团风险限额,要求各成员公司对风险限额进行调整。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将风险偏好体系融入集团主要经营决策中。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定期管理机制,及时监控和报告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
保险集团应每年对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和必要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