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二节 风险管理策略与实施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二节 风险管理策略与实施 第六十七条 保险集团母公司或银保监会指定的成员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