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八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八节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八节 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新获批筹和开业的省级分支机构的有关信息,包括数量、业务范围、经营区域、本季度取得的签单保费等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也应当…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重大再保险合同的分出(分入)人、险种类型、分入(分出)保费、保险责任、已支付(摊回)的赔款、再保险合同类型、合同期间、与分出(分入)方的… 第三十八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重大赔付事项的赔付金额、赔付原因等信息。如果保险公司对发生重大赔付事项的保险合同签订了再保险合同,还应当列报赔款的摊回情况。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重大投资行为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期末该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重大投资损失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损失金额、发生损失的原因、该项投资损失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各项重大融资事项的具体形式、融资目的、融入时间、融资金额、融资对象、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各项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各项重大诉讼事项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重大担保事项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除上述重大事项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报对公司目前或未来的偿付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列报上述重大事项时,应当遵循以下三点原则: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