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五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五节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五节 主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以及主要经营指标。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的本季度数、上季度可比数和基本情景下的下季度预测数: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其中,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回溯不利偏差率和公司净现金流。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度累计数: 第二十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除了列报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指标外,还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累计数: 第二十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包括健康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了列报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指标外,还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累计数: 第二十七条 再保险公司除了列报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指标外,还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度累计数: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