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缴纳 第六条 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保险公司分户核算。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第九条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应当给予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的救济的,不足部分的金额按照其余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费计算的市场份额… 第十条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发展和风险的实际情况,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规模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