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缴纳 第十一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缴纳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发展和风险的实际情况,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规模上限、缴纳方式等规定。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