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缴纳 第十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缴纳 第十条 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季预缴。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预缴保险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