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缴纳 第九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缴纳 第九条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应当给予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的救济的,不足部分的金额按照其余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费计算的市场份额扣减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