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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

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

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

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