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履职情况考核保监局在基础管理、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风险处置、督促问责与整改等方面工作情况,总分值为80分。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基础管理考核岗位职责设置、制度机制建设、信息处理与风险分析、档案管理等,共20分;
风险预防与警示教育考核工作计划制订、风险提示或警示教育、风险排查与抽查、线索收集与证据采集、案件移送等,共20分;
风险处置考核案件报告、案件调查、风险控制与化解、执法合作、维稳与舆情监测等,共25分;
督促问责与整改考核问责监管、信息披露与后续管理、督促整改等,共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