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五章 飞行高度层 第二节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节 第十五章 飞行高度层 第二节 非航路和航线飞行高度层配备 第四百一十一条 机场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开始,每隔3 第四百一十二条 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至6000米, 第四百一十三条 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 第四百一十条 目录 第四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