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十节 雷达进近管制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四十七条 第八章 雷达管制 第十节 雷达进近管制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最后进近开始前,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至少向航空器通报一 次位置,并应当说明距离是从那一点开始计算的。开始雷达进近前,应当通知航空器以下情报: 将使用的跑道; 适用的超障高度; 下滑道航径的角度; 无线电失效时应当遵守的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