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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四十八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 除非另有规定,当做雷达进近的航空器距离接地点约15千

米时,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通知塔台管制室。如果进近雷达管制员此刻未收到着陆许可,应当在距离接地点约8千米时再次通知并请求着陆许可。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在航空器到达距着陆接地点4千米前发布着陆许可。

在下列情况下,进近雷达管制员可以指挥作雷达进近的航空器复飞:

当航空器在最后进近中处于危险的位置时;

存在飞行冲突;

航空器已经距离接地点4千米或到达与塔台管制室商定的其他距离时,尚未收到非雷达管制员的着陆许可;

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发布复飞指令。

机场塔台管制员发布的复飞指令应当符合规定的复飞程序,并应当包括爬升时应当到达的高度,使航空器不致飞出复飞区。

只有在航空器驾驶员已经看到机场时,进近雷达管制员才能发布目视进近许可,终止雷达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