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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 进近雷达管制员在从事监视雷达或精密雷达进近服务期间,

除了履行与此种进近有直接关系的职责外,不得承担与该项服务无关的工作。使用雷达引导进近的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掌握按引导进近的类别而制定的有关超障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