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章 执照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执照管理 第十五条 执照只供管制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并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如遗失执照,遗失执照者所在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呈报民航总局空管局补发。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