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章 执照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执照管理 第十四条 持照人调离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岗位或超过规定年龄后,应当注销执照。持照人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执照注销报告报至民航总局空管局,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准注销其执照。注销后的执照可留给本人保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