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章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照管理 第九条 执照申请人取得执照后,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组织对持照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体格检查按照本… 第十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执照,暂停期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暂停执照的恢复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其执照: 第十三条 持照人经所在单位批准脱离管制岗位超过半年以上的,应当视为执照自然中断。执照自然中断者所在单位应当将自然中断者姓名、单位、中断起始时间、原因上报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 第十四条 持照人调离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岗位或超过规定年龄后,应当注销执照。持照人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执照注销报告报至民航总局空管局,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准注销其执照… 第十五条 执照只供管制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并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如遗失执照,遗失执照者所在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呈报民…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