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章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4月14日发布、1997年1月6日经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的《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取得机场塔台、进近、区域、进近(监视)雷达、进近(精密)雷达、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 附件二: 取得报告室、管调、总调 附件三: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 附件四: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 附件五: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封面式样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