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目视助航设施必须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Ⅱ类运行时,提供有效引导和控制的目视助航设施应当包括:
Ⅱ类运行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跑道灯光系统,包括边灯、中线灯、接地地带灯、入口灯和末端灯;
滑行道灯光系统,包括边灯、中线灯、停止排灯和滑行等待位置灯;当停止排灯的设置因为机场机动区平面构形简单或因技术原因不能解决时,应具有设计良好、照度比较高、布置完善的滑行道中线灯和滑行引导标记牌为飞机滑行提供可靠的地面引导;
强制性指示标记牌、信息标记牌和飞机机位识别标志牌。各标志牌均应有内部或外部照明;
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标志;
障碍物标志灯;
助航灯光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