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实施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对同一保险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或者保险违法行为地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派出机构管辖。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保险违法行为,也可以委托派出机构查处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保险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重大、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派出机构可以报请中国保监会决定。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发现所查处的保险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派出机构。受移送的派出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得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中国保监会指定管…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