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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实施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对其从业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对保险中介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对其从业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和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保险许可证,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除外。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派出机构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