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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的;

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

擅自设立保险中介机构的;

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

派出机构对上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参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