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对同一保险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或者保险违法行为地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派出机构管辖。 两个以上派出机构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中国保监会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