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保险违法行为,也可以委托派出机构查处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保险违法行为。 派出机构接受中国保监会委托查处保险违法行为,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由中国保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