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主体 第七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主体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业务部门和政务信息工作部门共同参与、通力合作的信息采集报送机制,推动信息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形成信息来源于工作、服务于工作的格局。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