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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派出机构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定期向保监会信访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对有明确反馈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