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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耐心解释,请其向有关单位反映。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书面信访材料,应及时转送有关单位处理,或者通知信访人另行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