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五)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 (六) 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一)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