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金银质地纪念币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 金银质地纪念章(牌)的出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办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