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二)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