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