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年) (四)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四)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011)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