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对待。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对待。 目录 第二十九条